2023年,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关联的“衣食住行”市场领域问题,持续开展“铁拳行动”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案件,展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监管执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守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取得的很明显的成效,现向社会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对化肥产品曾获荣誉、性能、功能、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6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五原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7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农资产品做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彤洲”氮菌酸肥料和“彤洲”特种微生物肥料包装涉嫌对获荣誉及性能、功能、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对化肥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及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今年来国家一直力求实现更高水平的“藏粮于地”,粮食是“国之大着”。而化肥是农业粮食生产环节中很重要的环节物资,如果化肥存在虚假宣传,会导致农民受到误导,购买到质量差的化肥,进而影响到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对化肥虚假宣传进行罚款,可保护农民的权益,防止他们受到不法商家的欺骗,保证农民能买到和宣传一样有效的化肥,进而保证了粮食的产量从而能够完成国家制定粮食产量红线目标。同时也维护市场秩序,可以打击不法商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正常秩序;促进化肥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化肥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某生活超市销售雷治牌我的积木牙刷、雷治牌魔幻小陀螺牙刷涉嫌假冒实用型新专利案
2023年9月27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雷治牌我的积木牙刷、雷治牌魔幻小陀螺牙刷假冒实用型新专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2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28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假冒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雷治牌我的积木牙刷、雷治牌魔幻小陀螺牙刷外包装背面均标注有“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3.X”文字,经执法人员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办理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网站查询核实,专利号为:ZL3.X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状态是无效(2022年12月30日,专利权终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实用新型专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涉案经营者在进货时未认真核实所购进的雷治牌我的积木牙刷、雷治牌魔幻小陀螺牙刷所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有效情况下,对于已终止失效的专利依旧作为产品的一个卖点进行标注宣传,造成市场真假专利商品的混淆,这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平竞争。本案行政执法人员面对此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法必究,最大限度减少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对于净化市场交易秩序,维护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作用。
2023年8月7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滴灌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5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日,五原县某塑料厂生产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接受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格型号为:MGD16*0.20*300-3.6-1.0。2023年4月17日,该批产品被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将检验结果告知书(五市监检告字(2023)008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复检的权利和义务。2023年6月9日,当事人向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6月27日,由陕西省产品质量检验监督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该批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7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复检结果通知书(巴市监异(2023)008号)。鉴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滴灌带是最有效的节水灌溉方式之一,使水的利用率可达95%。滴灌比喷灌具有更高的节水增产效果,同时能结合施肥,提高肥效一倍以上。滴灌带的质量优劣,关乎农民种地的利益问题。本案中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维护最众多购买的人利益作为市场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行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既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
2023年6月11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原县某超市销售食品添加剂超标的五香黑瓜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3年4月20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五原县某超市销售五香黑瓜子的检验报告对该经营主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标的食品问题。经查,当事人的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处于销售环节,并且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四)(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该案件是食品流通股探索优化营商环境,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的创新执法典型案例,目的是通过此案件督促各经营户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落实好主体责任,五原县市场局从始至终坚持监管与服务并行,一直在优化和提升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2023年5月5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五原县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用一台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19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对五原县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做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用一台产品编号为22G03637的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经查,当事人在用一台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定种类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了违法使用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五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定种类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运行责任重大,法律规定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定种类设备的显著位置,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和利于保护群众安全。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经对群众的安全造成了威胁,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我局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和市场监管执法办案平台做了公示,通过执法公示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此案也提醒各个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要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在日常维护、应急演练、检验测试、警示标志等方面做到符合安全要求和法律规定,避免人为问题导致不必要的安全责任事故,杜绝县域内违法违规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电梯行为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