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这些“坑”!锡盟发布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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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这些“坑”!锡盟发布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 产品概述

  2019年,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锡盟消费者协会积极履行职责,加强消费纠纷调解,成功调处了大量消费侵权案件,切实维护了众多购买的人切身合法权益。经过广泛征集、层层推荐,今天,我们甄选出十个典型案例,面向社会公布。

  2019年,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盟范围内开展“衣食住行”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某房地产项目售楼部未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内容对该项目进行公示,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该房地产项目售楼部只公示了该项目的“五证”、部分商铺的面积、平米数、单价、总价及部分车位价目表,未对影响商品房价格因素的商业楼车位配比率、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做公示,同时存在不公示已销售房源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规定,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房地产项目售楼部罚款50500.00元。

  2019年5月10日,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殡葬服务所检查时,发现该殡葬服务所未对服务收费项目进行明码标价,且存在收取殡葬服务费时有高于政府定价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该殡葬服务所在2018年1月至8月期间,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公示收费项目,且在收取火化费、遗体存放费、骨灰寄存费等费用时,超出了《锡林郭勒盟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细则》规定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在此期间,超标准违规多收取服务费40480.00元。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成当事人立即改正,并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多收取的服务费40480.00元。退还期限届满,当事人多收价款仍未退还,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0480.00元、罚款45480.00元的处罚决定。

  2019年5月31日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墙体、LED屏、宣传单等形式,发布了含有 “前期业主投资一年已升值约12%”、“5年升值超50%,1年租金升40%”、“强势推出9:1高分红、5年赚一铺”等投资回报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该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公司共印制了2期房地产升值宣传单广告,截止案发时,已经发出约3000张。同时,当事人于2019年5月28日开始,在其销售部墙体及店门前LED屏上发布了上述含有投资回报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发布广告,罚款50000.00元。

  2019年6月25日,锡盟部分农资产品抽检结果为,某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2个批次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锡盟农区常用农资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下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该公司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确认其生产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情况属实,该公司在调查期间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该公司从2019年4月22日开始生产上述2批次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截至案发共生产了151卷。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滴灌带,罚款20000.00元。

  2019年8月12日,李女士来到锡盟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她在锡市某饭店就餐时,由于饭店煤气罐接口处松动,被喷出的火焰烧伤,经医疗机构鉴定,确诊为2级烧伤。李女士与饭店协商赔偿无果后,投诉至锡盟消费者协会要求维权。

  接诉后,锡盟消费者协会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并询问相关情况。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商家承认,由于管理疏忽,导致消费的人在用餐过程中受伤,并愿意支付3000.00元作为赔偿。消费者则通过你自己受伤程度、误工损失以及精神赔偿等实际受损情况,要求商家赔偿10000.00元。双方对赔偿金数额各执己见,协商未果。随后,锡盟消费者协会启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锡盟民商事调解委员的协助下,通过调解处理、司法确认等程序,依法为李女士维权。最终,经营者同意支付消费者10000.00元做为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2019年8月19日,锡盟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西乌珠穆沁旗某自来水公司在未通知当地居民的情况下强制给业主更换了水表,同时,每户收取400.00元的费用(水表安装费100.00元,预收水费300.00元);并声称:如不按时换水表则异常用水。接诉后,锡盟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立即将案件批转至西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

  西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诉后,第一时间对当地113户居民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中,居民表示:由于该公司更换水表未提前告知居民,也未张贴公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我选择权,拒绝接受强行更换水表的行为。调查发现,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诉方强行给消费者更换不相同的型号的水表共1873块;同时,强制收取水表安装费198700.00元、预存水费509700.00元

  西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经营者为经营需要而铺设的管线,安装的水表、电表等计量器具,其费用应当由经营者负担”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退还消费者水表安装费681500.00元;同时,依法做出没收未能退还的水表安装费26900.00元、罚款26900.00元的处罚决定。

  2019年9月16日,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其在正蓝旗某超市购买的红牛饮料包装与正品不符,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查,正蓝旗某超市销售的品名为“TGOU红牛”饮料的供货商为正蓝旗某酒行,执法人员对该酒行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未售出的38箱 “咔拉保RadBull红牛”饮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饮料依法进行了扣押。

  经查,该酒行分别于2019年4月、7月,以每箱50元的价格购进了品名为“TGOU红牛”、“咔拉保RadBull红牛”的维生素功能饮料共70箱,并将其销售到正蓝旗上都镇、桑根达来镇等地。调查期间,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湖北、山东、河南等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并相继收到复函,查明该酒行销售的2种饮料均未得到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商标使用授权许可。该酒行虽然提供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以及食品委托检验报告,但“TGOU红牛”、“咔拉保RadBull红牛”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饮料外包装及“红牛RedBULL”商标相似, 轻易造成混淆,误导消费者,侵犯了“红牛RedBULL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酒行做出了没收剩余饮料、罚款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2019年9月19日,锡盟消费者协会接待了18名消费者来访投诉称:在锡市某房地产项目中选购的商品房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同时,开发商还要求业主签订一份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权利的“确认书”后,方可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消费者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找到锡盟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维权。

  根据投诉情况,锡盟消费者协会立即对此事件展开调查。经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由于该纠纷涉及赔偿业主较多、赔款数额较大,双方出现很大分歧,经过多次调解,未能达成赔偿共识。

  为避免矛盾升级,锡盟消费者协会及时启动与锡盟民商事调解委员会建立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共同对双方进行深入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商对涉及到该纠纷的每位业主,针对不一样的情况、不同平米给予合理的违约赔偿,18名业主累计获得违约赔偿金248500.00元,至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2019年10月24日,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早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胡某在一辆农用车上销售牛尾,价格较市场正常价格低了很多,货物用雨布遮掩着,行为十分诡异。当事人的行为引起了执法人员的的注意,执法人员立即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后上车进行全方位检查。当执法人员揭开雨布后,发现雨布下面竟然是一箱箱外包装印有“火鸡脖”的货物,所谓的“牛尾”实为火鸡脖。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货物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胡某以11.00元/公斤的价格从张家口市一蔬菜市场购进50箱火鸡脖,每箱15公斤,共计750公斤,后胡某将火鸡脖拉回正镶白旗并在早市出售。截至查获时,胡某以18.00元/公斤的价格冒充牛尾销售了240公斤,销售额共计4320.00元。

  当事人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胡某做出了没收剩余火鸡脖510公斤及违法来得到的4320.00元、罚款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0年1月25日,锡盟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锡林浩特市某药房高价销售口罩,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药店展开调查。

  经查,锡林浩特市某药房在疫情防控期间,提高所销售的KN95、KN90两种型号医用口罩销售价格,在原销售价13元/只和13元/袋(两只)的基础上,将价格提价到15.00元至30.00元/只(袋),并销售口罩111只,违法来得到的共计893.00元。检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该药房未按规定对其经营的药品和商品进行明码标价。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哄抬价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做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93.00元、处以违法来得到的5倍罚款446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做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