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起!昌吉此地最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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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昌吉此地最新通报

  • 产品概述

  2022年以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市场,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六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三:木垒县某合作社生产不合格滴灌带产品和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2022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N0:(2021)皖检JP自第01095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显示,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5日生产的28卷(2500米/卷)型号为MGD16×0.18×200-3.2-1.0,单翼迷宫式滴灌带,依据《2021年度滴灌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中主要项目流量均匀度、耐拉拔性能2项不合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出厂检验设备检查发现,生产现场有电子台秤1台用于滴灌带称重,无任何检定合格标识,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合格的检定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滴灌带产品和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20元,处以19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木垒丁叶批发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私自灌装白酒和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开始将购进的万江红植物类露酒、万江竹植物类露酒、醉香魂白酒灌装至不同容器里张贴自制标签后向顾客提供。且灌装的椭圆瓦罐白酒无标签标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私自灌装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经营的散酒无标签标识、灌装的白酒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处以550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检查时发现,现场调取当事人2022年5月23日监控记录显示:车号为晋L23768、冀A102AH、晋K2278、鲁PV8875、晋K71656、晋K11262的车辆当天进行了车用气瓶充装,执法人员调取当天车辆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中未显示上述车辆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木垒某水果批发店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经营的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4日取得营业执照后,自2022年11月14日开始正常经营,从事蔬菜、水果批发,经营期间未将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大亨电子台秤、星辰电子台秤无检定合格标识,没办法提供上述两台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1月13日、2022年11月18日从昌吉市购进了两批蔬菜、水果进行销售,销售期间均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经营的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处以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